| 第十八条 |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
| 第十九条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 第二十条 |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
| 第二十一条 |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二十二条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做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五条 |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相一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
| 第二十六条 |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八条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
| 第二十九条 |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
| 第三十条 |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三十一条 |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立正副主任委员,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免。随着工作发展的需要,本协会将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部,其职能如下: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
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及会员的联络事项;关心会员在工业设计方面的正当权益;建立会员专业设计状态登记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建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建议。
(二) 普及工作委员会
负责举办培训班、讲座、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普及工业设计创新理念,使企业领导人领悟工业设计是企业参加产品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并促进企业的设计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工业设计的重要性,增加全社会对产品的工业设计意识。
(三) 信息咨询委员会
充分发挥本协会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收集、整理、传递国内外工业设计信息,促进工业设计为新产品开发服务,组织产学研设计界力量,为全市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服务,推进工业设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四) 展评工作委员会
负责举办国内外工业产品的设计展览和评比,加强产品的设计交流,提高上海企业的整体工业设计水平,促进上海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加速上海经济腾飞。
(五) 学术工作委员会
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本协会学术和设计活动计划,组织学术年会及论文评审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比、论证、成果鉴定及设计职称评定;组织国内外学术及设计交流活动,提高本协会的设计与水平。
(六) 国内外合作委员会
为加强国内外工业设计合作,举办设计论坛、设计展览会和设计竞赛,寻找国外合作伙
伴,加强人才培训和交流考察。
(七) 财务监督委员会
负责监督本协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办公室。在正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协会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