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2004年8月17日上海工业设计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工业设计协会(原名称为上海工业设计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IDA。
第二条 上海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上海工业系统为主体,由从事产品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工业设计工作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跨行业、专业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联合上海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及支持工业设计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推动上海工业设计发展,实现工业设计产业化,提高企业及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乃至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 积极宣传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普及工业设计知识,增强工业设计意识,促进企业工业设计管理,对工业设计师开展继续培训,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向消费者宣传设计文化素养,提高鉴赏能力,开拓产品未来市场。
(二) 综合发展上海工业设计的群体优势,建立产品设计研发和为企业的服务平台,推进上海工业设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建立国内外设计交流,业务咨询、设计专利推广及优秀设计产品展示等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设计事业的发展。
(三) 关心会员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培养和推荐设计人才,维护会员的设计成果和知识产权。
(四) 组织工业设计专家进行优秀作品的设计评比,不断提高上海市工业产品的设计水平
和产品的品牌知名度。
(五) 组织为企业和会员服务的工业设计活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学术交流、设计研讨会、设计沙龙、设计竞赛、设计展览会和工业设计考察等活动。
(六) 调查研究国内外工业设计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并向广大工商企业传递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新产品技术、市场潮流、设计开发、行业动态等信息,编辑出版工业设计书刊。
(七) 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工业设计有关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专利知识产权推广及设计职称评定。
(八) 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项目,对上海工业设计发展战略有关政策、企业设计管理和设计市场机制的形成等重大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当好参谋.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业务咨询、设计服务、设计评比及展览考察。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个人会员:凡具有工艺美术师、工程师、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工业设计人员;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五) 团体会员:以上海工业系统的企业为主,并吸收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教育、科研、设计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 荣誉会员:在学术上和设计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建立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工业设计工作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其中:个人会员100元/年,团体会员1000 元/年。
(五)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在会员证上应载明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原则上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做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相一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立正副主任委员,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免。随着工作发展的需要,本协会将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部,其职能如下: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
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及会员的联络事项;关心会员在工业设计方面的正当权益;建立会员专业设计状态登记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建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建议。
(二) 普及工作委员会
负责举办培训班、讲座、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普及工业设计创新理念,使企业领导人领悟工业设计是企业参加产品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并促进企业的设计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工业设计的重要性,增加全社会对产品的工业设计意识。
(三) 信息咨询委员会
充分发挥本协会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收集、整理、传递国内外工业设计信息,促进工业设计为新产品开发服务,组织产学研设计界力量,为全市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服务,推进工业设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四) 展评工作委员会
负责举办国内外工业产品的设计展览和评比,加强产品的设计交流,提高上海企业的整体工业设计水平,促进上海商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加速上海经济腾飞。
(五) 学术工作委员会
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本协会学术和设计活动计划,组织学术年会及论文评审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比、论证、成果鉴定及设计职称评定;组织国内外学术及设计交流活动,提高本协会的设计与水平。
(六) 国内外合作委员会
为加强国内外工业设计合作,举办设计论坛、设计展览会和设计竞赛,寻找国外合作伙
伴,加强人才培训和交流考察。
(七) 财务监督委员会
负责监督本协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办公室。在正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协会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它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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